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國字第10號異 議 人 黃典隆上列異議人因與相對人立法院等間請求國家賠償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5年3月17日本院115年度國抗字第1號裁定提出異議,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或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之情形而言(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66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對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7日所為115年度國抗字第1號,以其抗告不合法而駁回之裁定(下稱抗告駁回裁定)提出異議(案列:本院115年度聲國字第9號),並聲請訴訟救助。惟聲請人就本院抗告駁回裁定提出異議為無理由,業經本院以115年度聲國字第9號裁定駁回,顯無勝訴之望,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郭顏毓
法 官 楊雅清法 官 陳心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簡 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