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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聲國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國字第5號聲 請 人 王智富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市區監理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114年度上國易字第30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儲於數位媒體者,案件終結後由各法院資訊室保管;儲於錄音、錄影帶及其他錄音、錄影媒體者,案(事)件終結後由各法院檔案室自行列冊保管,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聲請交付原審民國114年3月17日、4月22日、5月21日開庭之錄音光碟,惟依前揭規定,原審之法庭錄音係由原法院保管,本院無從交付,聲請人聲請交付原審上開三次法庭錄音光碟,無從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潘進柳

法 官 林祐宸法 官 楊惠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永中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