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57號聲 請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日盛國際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代 理 人 陳國雄相 對 人 鄭俊國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中華民國一0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所為之一0九年度抗字第一六一八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乃宣示其不願准為假扣押裁定存在,依前揭規定,撤
銷不需具任何理由(司法院82年2月20日司法業務研究會第21期研究意見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之財產予以假扣押,經本院以109年度抗字第1618號裁定准予假扣押(見本院卷第5至10頁)。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假扣押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萍
法 官 陳杰正法 官 潘曉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秋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