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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聲字第 1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65號聲 請 人 李文英訴訟代理人 郭 蒂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李志明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115年度上字第435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3條前段所明定。

二、聲請人因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303號判決,提起上訴,並以其非顯無勝訴之望,且經法扶會士林分會准許扶助為由,聲請訴訟救助,業據提出該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為據(見本院卷第17頁)。而依聲請人所執上訴理由,尚需經法院調查審認,亦非顯無理由,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邱育佩

法 官 陳雯珊法 官 趙雪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璧華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