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90號聲 請 人 陳官亨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詩韻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114年度家上字第106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一四年度家上字第一0六號請求離婚等事件如附表所示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又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為本院114年度家上字第106號請求離婚等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之被上訴人即上訴人,為釐清案情以供作為日後提起上訴、再審等法律救濟程序之用,有確認系爭事件如附表所示期日開庭內容之必要,為維護伊法律上利益,爰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規定,聲請交付系爭事件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系爭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依上規定,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爰併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6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賴惠慈
法 官 賴秀蘭法 官 林伊倫附表:
編號 開庭日期 (民國) 期日類別 1 114年7月28日 準備程序 2 114年9月15日 準備程序 3 114年11月20日 準備程序 4 115年1月15日 準備程序 5 115年3月18日 言詞辯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林伶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