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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聲字第 10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03號聲 請 人 盟立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孫弘相 對 人 安瀚視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睿碩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假扣押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5年度司全聲字第2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中華民國一一三年二月二十日所為之一一三年度全字第七一號假扣押裁定及本院於中華民國一一三年六月二十一日所為之一一三年度抗字第五八一號裁定撤銷之。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前對相對人聲請假扣押,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於民國113年2月20日以113年度全字第71號裁定准許,相對人不服提起抗告,復經本院於113年6月21日以113年度抗字第581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下合稱系爭假扣押裁定)。嗣伊對相對人提起訴訟,且獲一審勝訴判決,現繫屬於本院(115年度重上字第115號,下稱本案訴訟)。且伊經假執行後獲足額執行,爰聲請撤銷系爭假扣押裁定等語。

二、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如本案已繫屬者,向本案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4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前對相對人聲請假扣押,經臺北地院及本院以系爭假扣押裁定准許之,且本院為本案訴訟繫屬法院,有系爭假扣押裁定在卷(見本院卷第7至10頁),並經本院調閱系爭假扣押裁定、本案訴訟卷宗核閱無訛。聲請人聲請本院撤銷系爭假扣押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美雲

法 官 汪曉君法 官 古振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廖逸柔

裁判案由:撤銷假扣押裁定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