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15號聲 請 人 鴻富城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健鳴訴訟代理人 許啟龍律師
張雅蘋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李詩鈴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113年度重上字第745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一三年度重上字第七四五號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中華民國一一五年一月十九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為本院113年度重上字第745號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之上訴人,為確認民國115年1月19日準備程序證人李詩鵬證述內容與筆錄記載是否相符,以維護權利,爰聲請准予交付該期日開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件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且於開庭翌日起6個月內提出本件聲請,復已敘明聲請交付上開事件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洪純莉法 官 黃欣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卓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