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22號聲 請 人 張文俐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強制法拍聲請再審事件(本院115年度聲再字第24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主張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固得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聲請訴訟救助,惟案件如已終結,其聲請即無實益(最高法院113年度台簡抗字第113號裁定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撤銷強制法拍聲請再審事件,對於本院115年度聲再字第24號事件(下稱系爭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惟系爭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5日以聲請不合法裁定駁回,且因不得抗告而確定,依上說明,聲請人對該事件聲請訴訟救助,自無實益,不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吳燁山法 官 許純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于 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