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24號聲 請 人 盧淑珍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傅鳳秋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114年度重上字第389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一四年度重上字第三八九號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如附表所示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且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為本院114年度重上字第389號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之當事人,其以為行使第三審上訴權,明瞭開庭內容,聲請交付本院114年度重上字第389號事件如附表所示庭期之法庭錄音光碟。本院審酌聲請人為上開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指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潘進柳
法 官 楊惠如法 官 呂綺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宜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