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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聲字第 2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260號抗 告 人 𡍼偉伶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李詣琦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民國115年6月16日本院115年度聲字第26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伍日內,向本院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開裁判費,依民國000年0月0日生效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應加徵10分之5。又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抗告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規定即明。

二、查本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5年6月16日本院115年度聲字第260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裁判費1,5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潘進柳

法 官 林祐宸法 官 呂綺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宜蓁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