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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聲字第 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27號聲 請 人 段嘉惠代 理 人 鍾毓榮律師

葉國祥律師王維新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錦龍間本院114年度上字第696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一四年度上字第六九六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一一五年一月八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3、4項、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確認證人當庭陳述內容與筆錄記載內容之一致性,爰聲請准予交付如主文所示之準備程序期日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14年度上字第696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以其有確認證人當庭陳述內容之必要,爰聲請交付如主文所示之準備期日之法庭錄音資料等語,已敘明其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就所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諭知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素如

法 官 莊佩頴法 官 何若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淑昀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