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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聲字第 27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271號聲 請 人 嚴慧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中興院區)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4年度醫上字第15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14年度醫上字第15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5年3月9日、115年5月7日、115年6月15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且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14年度醫上字第15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5年3月9日、115年5月7日、115年6月15日行準備程序,為完整呈現聲請人核心陳述內容,據以聲請更正筆錄,爰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准予交付前述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14年度醫上字第15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如上,核與前開規定相符,則其聲請交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115年3月9日、115年5月7日、115年6月15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爰併予裁示如主文第2項,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林哲賢法 官 吳靜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黃麗玲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