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287號聲 請 人 朱燕惠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4年度上字第1149號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交付聲請人本院114年度上字第1149號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如附表所示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又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蔡楊真珠為本院114年度上字第1149號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之被上訴人,並委任伊為訴訟代理人。為明瞭上訴人委任律師於附表所示庭期之完整陳述,以維護伊法律上利益,為此聲請交付系爭事件前述庭期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系爭事件之訴訟代理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依上規定,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爰併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邱蓮華
法 官 陳威帆法 官 呂如琦附表:
編號 開庭日期(民國) 期日類別 1 115年1月29日 準備程序 2 115年3月12日 準備程序 3 115年4月8日 言詞辯論 4 115年6月4日 準備程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莊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