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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聲字第 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20號聲 請 人 華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正豐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事件(本院114年度上易字第145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14年度上易字第145號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事件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二十日、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七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為本院114年度上易字第145號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事件之當事人,為瞭解法庭內陳述,爰聲請交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法庭錄音等語,已敘明其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規定,併諭知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昆霖

法 官 吳素勤法 官 何悅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常淑慧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