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225號異 議 人 黃典隆上列異議人因與相對人立法院等間請求確認法律關係不成立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5年3月27日本院115年度抗字第277號裁定,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8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異議人繳納。茲限異議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邱育佩
法 官 劉宇霖法 官 陳雯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韋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