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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聲字第 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23號抗 告 人 鄭國欽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5年1月23日本院115年度聲字第2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此為抗告必備之程式。又抗告未繳納裁判費,經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其抗告不合法,抗告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規定即明。

二、經查,抗告人不服本院115年度聲字第23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5日裁定命抗告人應於收受該裁定後3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6 日寄存送達抗告人,並於同年月00日生送達效力,惟抗告人迄未補正,有本院上開裁定、送達證書、裁判費查詢表、答詢表、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可證(見本院卷第279至281、285至295頁)。是本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景芬

法 官 葉珊谷法 官 徐雍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士麒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