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聲字第 3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359號聲 請 人 劉燕舞特別代理人 李諭奇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前段規定即明。

二、本件聲請人不服原法院114年度重訴字第8號判決提起上訴(即本院115年度上字第1055號),經聲請人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有該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在卷可稽,且其所執上訴事由是否有理由,尚待調查認定,非顯無勝訴之望,依上說明,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自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蒨儀

法 官 宋家瑋法 官 林于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靜怡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