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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聲字第 3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377號聲 請 人 葉資和即葉羅線妹之承受訴訟人訴訟代理人 洪 愿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新竹縣竹北市公所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112年度上易字第832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12年度上易字第832號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如附表所示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為本院112年度上易字第832號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下稱本案訴訟)之當事人,為明瞭開庭內容與筆錄記載是否相符,以提起再審,爰聲請交付如附表所示之法庭錄音光碟及115年1月26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案訴訟之上訴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宗卷之人,復已敘明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以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依上開說明,其聲請交付如附表所示之法庭錄音光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依法所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裁示如主文第3項所示。

四、至聲請人聲請交付115年1月26日之開庭錄音光碟部分,因該次庭期業經取消並已通知兩造(見本案訴訟卷三第319至321頁、第339頁),無法庭錄音光碟存在,聲請人此部分聲請即無從准許,爰裁定如主文第2項。

五、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爰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筱蓉

法 官 賴武志法 官 陳 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韻雅附表:

編號 開庭日期 備註 1 112年10月2日 準備程序期日 2 112年11月9日 3 113年5月20日 4 113年7月1日 5 114年1月13日 6 114年6月26日 7 114年8月28日 8 114年10月20日 9 115年3月9日 10 113年3月26日 言詞辯論期日 11 114年5月21日 12 115年7月22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