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381號聲 請 人 中化裕民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謝怡貞訴訟代理人 陳冠宏律師
蔣昕佑律師複 代理人 黃于珊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2年度重上字第617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12年度重上字第617號損害賠償事件民國114年3月21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二、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三、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法院受理前開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同條第2、3項規定參照);而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下稱錄音辦法)第8條之修正說明,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者,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又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查本件聲請人為本院112年度重上字第617號損害賠償事件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其以為核對準備程序筆錄內容正確性,聲請交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等情,已敘明其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應予准許。又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裁示以促其遵循。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邱蓮華
法 官 江春瑩法 官 陳威帆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蘇意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