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391號聲 請 人 如附表所示洪泰明等22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洪大明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梁家源等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5年度重上字第59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交付聲請人關於115年度重上字第59號損害賠償事件中華民國115年8月12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3項、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為本院115年度重上字第59號損害賠償事件之當事人,因民國115年8月12日準備程序筆錄似有些許記載過於簡短,為確認筆錄就重要事項有無遺漏或錯誤、保障聲請人訴訟權以利後續攻防,爰聲請交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等情,已敘明其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是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另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規定,併諭知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呂淑玲
法 官 宋泓璟法 官 戴嘉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莊昭樹【附表】編號 姓名 地址 1 洪泰明 住○○市○區○○路00號 2 黃學松 住○○市○區○○路000之0號 3 徐雯雯 住○○市○區○○街00號3樓 4 陳貞如 住○○市○區○○街00號4樓 5 廖志章 住○○市○區○○街00號5樓 6 蔡玉湘 住○○市○區○○街00號5樓 7 張許金鐶 住○○縣○○鄉○○路000號 8 陳品媗 住○○縣○○鄉○○路000號 9 張以聖 住○○縣○○鄉○○路000號 10 林正凱即林正凱好孕診所 住○○市○○路000號5樓 11 郭嘉傑 住○○市○區○○街00號8樓 12 高啟祥 住○○市○區○○街00號11樓 13 劉佩芬 住○○市○區○○街00號11樓 14 蘇潼 住○○市○區○○街00號13樓 15 韓郁琪 住○○市○區○○街00號14樓 16 陳靖幸 住○○市○區○○街00號14樓 17 廖鄭淑絹 住○○市○區○○街00號15樓 18 鄭世傑 住○○市○區○○街00號16樓 19 翔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設○○市○區○○街00號16樓 法定代理人 唐心怡 設○○市○區○○街00號16樓 20 李瓊秋 住○○市○區○○街00號4樓 21 周良謀 住○○市○區○○街00號4樓 22 昕奕居社區管理委員會 設○○市○區○○街00號 法定代理人 彭林玉香 住○○市○區○○街00號16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