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394號聲 請 人 鍾金君即葉羅線妹之承受訴訟人
鍾靜宜即葉羅線妹之承受訴訟人共同代理人 余美妙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新竹縣竹北市公所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112年度上易字第832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12年度上易字第832號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如附表所示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為本院112年度上易字第832號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下稱本案訴訟)之當事人,為明瞭開庭內容與筆錄記載是否相符,以提起再審,爰聲請交付如附表所示之法庭錄音光碟及民國115年1月26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案訴訟之上訴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宗卷之人,復已敘明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以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依上開說明,其聲請交付如附表所示之法庭錄音光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依法所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裁示如主文第3項所示。
四、至聲請人聲請交付115年1月26日之開庭錄音光碟部分,因該次庭期業經取消並已通知兩造(見本案訴訟卷三第319至323頁),無法庭錄音光碟存在,聲請人此部分聲請即無從准許,爰裁定如主文第2項。
五、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爰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筱蓉
法 官 賴武志法 官 陳 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韻雅附表:
編號 開庭日期(民國) 備註 1 114年10月20日 準備程序期日 2 115年3月9日 3 115年7月22日 言詞辯論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