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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聲字第 30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305號聲 請 人 陳君瑋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元愷有限公司附設臺北市私立安愷居家長照機構間履行契約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一四年消上易字第七號履行契約事件開庭期日之全部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除有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涉及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外,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敘明理由,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此觀諸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規定自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因訴請相對人履行契約,經本院以114年度消上易字第7號事件為敗訴判決,為明瞭該事件在筆錄外之程序進行是否有再審或另行起訴事由,有調閱本院開庭期日全部錄音之必要,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聲請自費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為上開事件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且本件開庭內容並未涉及國家機密、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當事人、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密,其主張為明瞭案情,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並無不合。又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規定,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併記載於主文第2項,促其注意。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美雲

法 官 汪曉君法 官 古振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廖逸柔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