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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聲字第 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31號聲 請 人 林良謨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公司等間主參加訴訟事件(本院115年度訴易字第4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五百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迴避,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就本院115年度訴易字第4號主參加訴訟事件聲請法官迴避,依上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500元,未據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胡芷瑜法 官 林尚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莫佳樺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