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333號聲 請 人 高淑玲訴訟代理人 賴安國律師
李恬野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大綱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115年度上更一字第41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一二年度上字第一○八八號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於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十六日準備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聲請交付該事件前審即112年度上字第1088號民國114年1月16日準備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其聲請意旨略以:為確認證人王大媛於該次準備程序證述內容,有聲請交付該期日法庭錄音光碟之必要等語,已敘明其為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依法所取得之法庭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沈佳宜
法 官 陳筱蓉法 官 翁儀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劉家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