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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聲字第 4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49號聲 請 人 顧文琛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張訊、姜智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1年度醫上字第16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三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五百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迴避,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就本院111年度醫上字第16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法官迴避,依上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500元,未據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林哲賢法 官 吳靜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麗玲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