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409號聲 請 人 段嘉惠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紀瓖庭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3年度上字第570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迴避,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就本院113年度上字第570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法官迴避,依上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500元,未據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怡雯
法 官 王育珍法 官 曾育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劉家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