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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聲字第 4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410號聲 請 人 楊鉯婷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煌棋間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15年度上字第69號損害賠償事件如附表所示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四、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法院受理前開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同條第2、3項規定參照);而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下稱錄音辦法)第8條之修正說明,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者,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又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查本件聲請人為本院115年度上字第69號損害賠償事件之上訴人,其以為核對筆錄有無記錯或漏記之需,聲請交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等情,已敘明其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應予准許。又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裁示以促其遵循。

二、另依錄音辦法第9條第2項規定,法庭錄音、錄影內容儲於數位媒體者,案件終結後由各法院資訊室保管;儲於錄音、錄影帶及其他錄音、錄影媒體者,案(事)件終結後由各法院檔案室自行列冊保管。準此,原審之法庭錄音係由原法院保管,本院無從交付,聲請人聲請交付原審歷次法庭錄音光碟部分,即無從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爰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孟珊

法 官 莊佩頴法 官 何若薇附表:

編號 開庭日期(民國)/程序 一 115年3月30日準備程序期日 二 115年5月21日準備程序期日 三 115年8月10日準備程序期日 四 115年9月15日言詞辯論期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淑昀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