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414號聲 請 人 周奕馨上列聲請人因與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法官迴避,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8 日
醫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傅中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謝文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414號聲 請 人 周奕馨上列聲請人因與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法官迴避,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8 日
醫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傅中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謝文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