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聲字第 4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424號聲 請 人 陳亭華相 對 人 賈志明

賈印霞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113年度重上字第296號),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民國一一三年度重上字第二九六號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如附表編號1、2、4至11所示準備程序期日及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二、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三、其餘聲請駁回。

四、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為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所明定。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4項、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為本院113年度重上字第296號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之上訴人,係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而聲請人以其有比對如主文第1項所示準備程序筆錄及言詞辯論筆錄之記載有無漏載之需,爰聲請本院交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等情,已敘明其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

,核與上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裁示以促其遵循。

三、至聲請人另聲請交付附表編號3所示勘驗程序期日法庭錄音光碟部分,因該日係本院會同兩造及鑑定人至現場勘驗,並無法庭錄音,故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邱 琦

法 官 邱靜琪法 官 高明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郭彥琪附表:

編號 日 期(民國) 1 113年5月21日言詞辯論期日 2 113年6月24日準備程序期日 3 113年8月22日勘驗程序期日 4 113年12月30日準備程序期日 5 114年2月24日準備程序期日 6 114年3月31日準備程序期日 7 114年5月5日準備程序期日 8 114年8月26日言詞辯論期日 9 114年11月3日準備程序期日 10 115年1月5日準備程序期日 11 115年2月3日言詞辯論期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