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427號聲 請 人 吳媛媛 (原名李正慧)上列聲請人因與醫療財團法人徐元智先生醫藥基金會亞東紀念醫院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5年度醫上字第1號),聲請法官迴避,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3 日
醫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洪純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謝文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