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429號聲 請 人 張文俐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強制法拍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5年3月25日本院115年度聲再字第24號駁回再審聲請之裁定,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就訴訟救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無須經法院調查辯論,依其主張之事實顯然無獲得勝訴之望者而言。
二、經查,聲請人對本院115年度聲再字第24號駁回再審聲請之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依法繳納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惟再審部分,業經本院認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而以115年度聲再字第73號裁定予以駁回,則聲請人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訴訟救助,依上說明,自有未合,不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怡雯
法 官 黃欣怡法 官 王育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