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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聲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5號聲 請 人 黃典隆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民主進步黨等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5年1月30日本院所為裁定,聲請補充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伊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憲法第80條、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第278條第1項、第281條、社會救助法第1條、第2項聲請訴訟救助,本院未記載及裁判明顯訴訟標的一部裁判有脫漏,爰依法聲請補充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駁回補充判決之聲請,以裁定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5項定有明文。次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同法第232條第1項亦有明定。上開規定均依同法第239條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另所謂顯然錯誤,乃指裁判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最高法院41年度台抗字第6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查聲請人所陳上情,均係就本院115年度聲字第5號訴訟救助裁定結果有所不服,並非該裁定之訴訟標的或訴訟費用之裁判有何脫漏,亦非有何誤寫、誤算,或與本院本來意思顯然不符等顯然錯誤之情,故聲請人請求補充裁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紀文惠

法 官 王育珍法 官 楊珮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韋杉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