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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聲字第 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52號聲 請 人 蘇峖㽥法 定代理 人 蘇建華兼法定代理人 朱莉婷共 同代理 人 張桂芳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何欣怡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5年度原上易第2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為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本文所明定。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為法律扶助法第63條所明定。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115年度原上易字第2號),聲請人經法扶基金會新北分會准予法律扶助,有該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可參(見本院卷第11、13頁),上訴自形式觀之,非顯無理由。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依前開規定,應予准許。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昆霖

法 官 何悅芳法 官 吳素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敬傑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