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69號聲 請 人 林良謨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5年度訴易字第4號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邱 琦 法 官 高明德法 官 溫祖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虹雯裁判案由:聲請迴避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裁判日期:2026-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