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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聲字第 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84號聲 請 人 崇偉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大興訴訟代理人 林孝璋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許明宗間分配表異議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一四年度重上字第六四二號分配表異議事件於民國一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敘明理由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此觀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本院114年度重上字第642號分配表異議事件之被上訴人,因證人鄭秋花於民國115年1月23日準備程序期日作證時,準備程序筆錄有漏載情形,為聲請更正筆錄,乃聲請交付錄音光碟內容。經核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依法院組織法第90之4條第1項規定,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郭顏毓

法 官 陳容蓉法 官 楊雅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黃炎煌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