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89號聲 請 人 吳媛媛 (原名李正慧)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醫療財團法人徐元智先生醫藥基金會亞東紀念醫院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115年度醫上字第1號),聲請法官迴避,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未據繳納,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3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萍
法 官 陳杰正法 官 吳若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嬿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