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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聲字第 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96號聲 請 人 陳淑珍訴訟代理人 陳崇善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潘美娟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一三年度上字第五七六號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二十日、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八日、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八日、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六日、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二日、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一月三十日、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二月二十四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以其為本院113年度上字第576號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之當事人,因有確認與筆錄是否相符之必要,爰聲請交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法庭錄音等語,已敘明其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規定,併諭知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媛媛

法 官 周珮琦法 官 蔡子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馬佳瑩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