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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訴聲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聲字第3號聲 請 人 周張水棉訴訟代理人 許喬茹律師

蕭淳方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饒連財間請求宣告調解無效之訴等事件(本院114年度重上字第801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6月2日所為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附表編號1、2所示建物之「基地坐落」欄關於「同段208地號」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同段280地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邱蓮華

法 官 呂如琦法 官 江春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學妍伶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