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重上字第148號上 訴 人 邱嘉群上開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張曉香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字第1255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43萬2,62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萬4,75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萍
法 官 潘曉玫法 官 陳杰正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雅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