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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重上字第 1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重上字第133號抗 告 人 陳傳忠

吳邵君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9月4日本院115年度重上字第13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按抗告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民國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又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即為抗告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即明。

二、查抗告人不服本院於115年9月4日所為駁回上訴之裁定,提起抗告,應徵抗告費1,500元。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抗告費1,5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宏文

法 官 劉奕榔法 官 朱美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郁琳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