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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重勞上字第 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重勞上字第18號上 訴 人 謝英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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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文俊林大洋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十一月十七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郭顏毓

法 官 陳容蓉法 官 楊雅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炎煌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