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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重勞再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重勞再字第2號再審 原告 馮乾德訴訟代理人 鍾秉憲律師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本院111年度重勞上字第50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14萬9,464元,應徵再審裁判費20萬6,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邱育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楊璧華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