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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重家再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重家再字第2號再審原告 蔡明穎

蔡黃美枝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蔡孟臻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對於民國114年5月21日本院113年度重上字第147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213萬50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及000年0月0日生效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33萬7998元,未據繳納。聲請人雖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115年度家聲字第4號裁定駁回。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如數補繳,逾期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裁定駁回本件再審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和憲

法 官 曾明玉法 官 林晏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簡維萍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