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重家訴字第1號主參加原告 張文翰
張文憲上列主參加原告因與就主參加被告張淑媛等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115年度家上字第47號),提起主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主參加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補繳主參加訴訟裁判費新臺幣叁拾叁萬壹仟柒佰玖拾肆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主參加訴訟。
理 由
一、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於第二審提起主參加訴訟,應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同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1項但書復有明文。
二、經查:㈠主參加原告對主參加被告間就附表所示不動產(下合稱系爭
不動產)之分割遺產事件(案列本院115年度家上字第47號)主張:被繼承人張麟泉將系爭不動產遺贈予伊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規定,提起主參加訴訟,聲明請求確認伊等對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存在;主參加被告應將系爭不動產返還予伊等。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不動產於本件主參加訴訟起訴時之客觀交易價額核定之。
㈡附表編號1至17之土地於起訴時公告現值如附表「價額」欄所
示,合計共新臺幣(下同)1,774萬7,109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附表編號18之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之交易價格,因起訴時無交易市價及鄰近地區不含土地之實價登錄交易價格可參,故審酌地政機關就不動產交易價格所採實價登錄制度,趨近客觀市場交易價格,依財政部計算房屋之財產交易損益標準,參考與系爭房屋鄰近地區、坪數相當之房地,於114年10月2日之交易行情,估算系爭房屋(含坐落土地土地)每平方公尺交易價額為4萬3,007元(計算式:8,250,000÷191.83=43,007),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資料可參(見本院卷第59至60頁),核系爭房屋建物總面積為189.62平方公尺(見原訴卷第66頁),系爭房屋(含坐落土地)於起訴時客觀交易價格為815萬4,987元(計算式:43,007×1
89.62=8,154,987)。又系爭房屋於起訴時之課稅現值為28萬9,000元(見本院卷第57頁),與其座落土地於114年1月之公告現值為31萬2,873元(計算式:94.81×3,300=312,873),合計為60萬1,873元,系爭房屋占系爭房屋(含土地)總價額比例約為48%(計算式:289,000÷601,873=0.48),據此計算系爭房屋(不含基地)交易價額為391萬4,394元(計算式:8,154,987×0.48=3,914,394),與附表編號1至17土地之價額合計為2,166萬1,503元(計算式:17,747,109+3,914,394=21,661,503),是本件主參加訴訟之訴訟標的價額為2,166萬1,503元,應徵主參加訴訟裁判費裁判費33萬1,794元。茲限主參加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主參加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宏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郁琳附表編號 項目 名稱 面積 權利範圍 114年1月 土地公告現值(新臺幣) 應有部分價額 1 土地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 1048.24 270/1080 2,000 524,120 2 土地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 135.32 1/1 3,300 446,556 3 土地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 175.92 1/1 3,300 580,536 4 土地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 323.02 1/1 3,300 1,065,966 5 土地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 327.38 1/1 3,300 1,080,354 6 土地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 213.99 5/1080 3,300 3,269 7 土地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 533.44 5/1080 2,111 5,213 8 土地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 2766.75 5/1080 2,000 25,618 9 土地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 451.67 5/1080 2,000 4,182 10 土地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 769.3 5/1080 2,000 7,123 11 土地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 5283.7 5/1080 2,000 48,923 12 土地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 352.76 5/1080 2,000 3,266 13 土地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 2527.63 5/1080 8,600 100,637 14 土地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 591.19 5/1080 2,000 5,474 15 土地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 1889.25 5/1080 2,000 17,493 16 土地 桃園市○○區○○段○○小段0000地號 888 1/1 3,300 2,930,400 17 土地 桃園市○○區○○段○○小段0000地號 3448 3448/3600 3,300 10,897,979 18 房屋 桃園市○○區○○里○○路0段000號(桃園市○○區○○段○○小段000建號) - 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