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金訴易字第1號原 告 林聖哲被 告 蔡辰蔚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律師複 代理人 湯竣羽律師
林志鄗律師被 告 李依晨
柯建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7月22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一項中關於「一百一十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一百一十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理 由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院前開判決主文第1項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許勻睿法 官 陳君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郭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