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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金訴易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金訴易字第2號原 告 張秀清被 告 李依晨

柯建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7月22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第二項中關於「一百一十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一百一十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理 由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院前開判決主文第1、2項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許勻睿法 官 陳君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郭姝妤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