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金訴字第2號原 告 葉啟印
林珮晴朱容瑾朱湘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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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夏陞律師即徐鉅裁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林夏陞律師為被告徐鉅裁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徐鉅裁於民國112年11月8日死亡,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01頁),且其全體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而由其債權人林銘哲向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下稱新竹地院)聲請以113年司繼字第769號選任林夏陞律師為徐鉅裁之遺產管理人等情,有新竹地院家事事件公告查詢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23、125頁),並經本院調取新竹地院112年度司繼字第1606號拋棄繼承權事件、113年司繼字第769號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卷宗查閱無訛。茲因林夏陞律師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前揭規定,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其承受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素如
法 官 何若薇法 官 馬傲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孟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