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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非抗字第 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非抗字第90號再 抗告人 黃瑋珊代 理 人 鍾凱勳律師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5年4月30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抗字第498號所為裁定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相對人以兩造於民國112年12月間簽立放款借據2紙(下合稱系爭契約),再抗告人並於同年月7日將其所有附表所示土地及建物(下合稱系爭房地)設定新臺幣(下同)2,237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予相對人,擔保對相對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包括借款、信用卡契約、保證等債務之清償責任,再抗告人嗣於同年月18日向相對人取得貸款2筆各為1,180萬元、684萬元,合計1,864萬元(下稱系爭貸款),然未依約還款,迭經相對人催討後,系爭貸款仍積欠本金合計1,864萬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相對人因此向原法院聲請拍賣系爭房地。原法院司法事務官以114年度司拍字第349號裁定准許(下稱系爭拍賣抵押物裁定),再抗告人不服,提起抗告,原法院以原裁定駁回其抗告,再抗告人不服,提起本件再抗告。

二、再抗告意旨略以:伊於相對人處設有活期存款帳戶,內有約170萬元存款(下稱系爭存款),該存款雖因另案遭保全扣押,但相對人可就系爭存款主張抵銷或優先受償,相對人逕啟動系爭契約中之加速條款,聲請拍賣系爭房地,違反民法第148條之誠實信用原則,原裁定未予審酌,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爰提起再抗告,請求廢棄系爭拍賣抵押物裁定及原裁定,並駁回相對人之聲請等語。

三、按非訟事件法第45條第3項規定,對於非訟事件抗告法院之裁定再為抗告,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原法院就其取捨證據所確定之事實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而言,不包括認定事實錯誤、證據取捨不當或裁定理由不備之情形在內。次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為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民法第881條之17亦有明定。而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於最高限額抵押,法院須就抵押權人提出之文件為形式上審查,如認其有抵押權登記擔保範圍之債權存在,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對於此項法律關係有爭執之人,為保護其權利,得提起訴訟,以謀解決,不得僅依抗告程序聲明其爭執,並據為廢棄准許拍賣抵押物裁定之理由(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905號、94年度台抗字第270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原法院依相對人提出之臺北市士林地政事務所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系爭房地土地、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系爭契約、臺灣銀行仁愛分行113年12月24日仁愛授字第11300045251號函及客戶往來明細查詢等(見原法院司拍字卷第16至27、30至32頁)為形式審查,認有系爭房地擔保之債權存在,且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以系爭拍賣抵押物裁定准許拍賣系爭房地,與法並無不合。再抗告意旨稱相對人應先行自系爭存款取償或抵銷,不應啟動系爭契約之加速條款云云。然系爭契約第7條已約定再抗告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借款視為到期等語(見原法院司拍字卷第24、26頁),且再抗告人所有銀行帳戶已遭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下稱刑警大隊)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聲請扣押獲准,此有刑警大隊113年8月5日函、桃園地院113年度聲扣字第28號裁定可參(見原法院抗字卷第28至44頁),相對人已無從以再抗告人帳戶內金錢取償,再抗告人所陳系爭存款亦顯然不足清償系爭貸款,則相對人因再抗告人未依期繳款,主張系爭借款屆清償期而未受償,聲請拍賣抵押物,為其本於系爭抵押權及借款債權之正當行使,難認有何違反誠信原則情事,遑論再抗告人是否得以系爭存款為抵銷,核屬實體上抗辯,並非本件非訟事件程序得予審究。從而,再抗告人意旨以前詞指摘原裁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求予廢棄,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沈佳宜

法 官 陳筱蓉法 官 翁儀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家蕙附表: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臺北市 ○○ ○○ ○○段 000 393.86 217/10000建物建號 建物坐落地號 建物門牌 面積 權利範圍 0000 ○○段○○段 000地號 臺北市○○區○○○路000號8樓之2 總面積:55.61平方公尺 1/1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