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職務法庭裁定
102年度停字第1號聲 請 人 陳世博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司法院間因法官職務處分案件,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停止執行,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又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聲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八條之五但書及同法第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前揭規定,依法官法第六十條第二項,於職務法庭審理同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法官職務案件之程序及裁判,除同法另有規定外,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司法院於民國(下同)一○二年三月十八日,以院台人法字第1020007122號令,所為調派聲請人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之職務處分案件,提起聲請裁定停止執行。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經本庭審判長於一○二年三月廿八日,以一○二年度停字第一號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並敘明逾期不繳,即予駁回聲請。茲查該裁定業於一○二年四月一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繳,其提起聲請裁定停止執行,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法官法第六十條第二項,行政訴訟法第一○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9 日
司法院職務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謝文定
法 官 楊惠欽法 官 魏大喨法 官 黃文進法 官 董武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嚴君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