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職務法庭判決 102年度懲字第3號移送機關 監察院代 表 人 王建煊代 理 人 張蔭廉
謝旻芬賴建文被付懲戒人 林冠佑辯 護 人 呂秋𧽚律師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監察院送請懲戒,本庭判決如下:
主 文林冠佑休職,期間壹年陸月。
事 實
甲、移送機關移送意旨略以:被付懲戒人林冠佑(下稱被付懲戒人)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服務時,開庭態度不佳,屢有恫嚇、怒罵、喝叱、譏諷、歧視被告等違失言行,嚴重損害檢察機關聲譽及檢察官形象,違失情節重大,茲將其違法失職之事實、證據及移送理由臚列如下:
一、違法失職之事實與證據:被付懲戒人係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第43期結業,民國93年9月30日派任臺北地檢署候補檢察官,98年9月30日核派該署試署檢察官,99年9月30日核派該署檢察官。被付懲戒人於99年12月28日偵辦該署99年度偵緝字第2345號劉冠孜偽造文書;100年3月18日偵辦該署100年度偵字第5511號陳建達公共危險等;100年4月6日偵辦該署100年度偵字第7016號陳依媄違反商標法等;100年4月13日偵辦該署100年度偵字第7376號鄭宇翔傷害;100年10月20日偵辦該署100年度他字第8811號王瑞婷過失傷害等案件庭訊中有違失言行,經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及臺北地檢署向檢察官評鑑委員會請求個案評鑑。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於102年5月10日決議:「受評鑑人林冠佑有懲戒之必要,報由法務部移送監察院審查,建議休職2年。」(101年度檢評字第2號、101年度檢評字第3號、102年度檢評字第1號、102年度檢評字第2號、102年度檢評字第3號)。又被付懲戒人於100年11月16日偵辦該署100年度他字第8971號(嗣改分101年度偵字第1469號)黃楨木、黃釋賢恐嚇取財等案件,經該案當事人黃楨木、黃釋賢向監察院陳情,監察院調查後亦認有違失情事。茲臚列被付懲戒人之違失言行如下:
㈠恫嚇、怒罵、喝叱、譏諷、岐視被告,或嘲諷告訴人:
1.在劉冠孜案偵訊時,恫嚇、怒罵劉冠孜:「去關(大聲)」、「你要這樣處理你的證件,你要這樣當代理人,你就給我去關,你在可是什麼?」、「你有什麼清白,你清白個頭?」、「你受害個頭,你這種人呴,自己東西都不顧好,造成社會的混亂,你不要來給我以受害人自居...為什麼就不會出現我的?受害人?為什麼不會出現你媽的?」、「你只會增加我困擾而已啦,所以我看到你沒什麼好臉色。」
2.在陳建達案偵訊時,出言怒吼、喝叱被告陳建達:「(台語)吵死!」、「(台語)(大聲)吵死了,你不要這麼囉嗦,我是問你說有沒有和解意願,你給我說傳喚什麼證人?傳喚證人你」、「(台語)(大聲吼)如果真的是你犯的我會叫他們別和解啦!」、「(台語)不是就說不是,你就說你不要和解就好了嘛,你廢話那麼多衝啥?」、「(台語)好啦好啦!還要什麼痕?你把人家撞跌倒而已,是要撞死人是嗎?一台車輕輕A一下是要什麼痕?帆布是要有什麼痕?只有你很厲害是嗎?不懂裝懂!」、「廢話不用說,你慢慢等,看有沒有人治得了你。喔,交管有個異議欸,蛤;喔,會這麼跩,不是沒有道理啊;欸,95年有傷害嘛,怎樣,覺得很猛,會打人是不是?還是因為你坐過牢,所以你覺得了不起,是不是?蛤?」⒊在陳依媄案偵訊時,有恫嚇、譏諷及歧視被告陳依媄之言語
:「你打算在監獄生小孩?」、「我還是會讓你進去關,就靠你這句話。」、「你是哪個學校畢業的?」「莊敬喔,莊敬沒有教這個喔?還是你肆業前,人家其實打算要教,是你自己不唸完。」、「你們的想法,你什麼想法,大陸人的想法是不是(咆哮)」、「就大陸人的想法,怎樣?我就擺明了不喜歡,怎樣?不行喔?」、「你還是心繫祖國啦,所以17年前共產黨洗黨還洗得蠻成功。」⒋在王瑞婷案偵訊時,嘲諷暗示告訴人蔡佩倩戴護頸是在裝病
:「你的脖子轉動得還蠻順的,那個護頸還蠻妨礙你的,你要不要拿掉?...你轉來轉去,也沒看你喊痛,也沒看你不舒服,反而是那個脖子一直卡住你啊!」。
㈡問案態度盛氣凌人,屢有顯露權力傲慢及欠缺客觀中立之不當言詞:
⒈在陳建達案偵訊時,對被告陳建達說:(台語)(大聲)我認為
你是阿,你當然認為你不是,但我認為你是,安怎?安怎?」、「(大吼)是不是壞人,是我講啦!我說要和你車拼,就是要和你車拼。安怎?這有得讓你自己選哦!」、「(台語)我哪有可能相信你,看你這個臉!看你這個樣子!」⒉在黃楨木、黃釋賢案偵訊時,以輕佻言語嘲諷被告黃楨木之
律師,並恫嚇被告黃楨木,暗示其調整答辯方向,否則事情可大可小:「不曉得、不知道(訕笑);啊你要不要問一下你的律師為什麼你當時那樣講?也許你的律師可以幫你找一個理由啊!」、「或者你們幾個要多關幾年其實我在所不惜,但是答辯方向你們要自己考慮清楚」、「事情可大可小,就在我這」、「你們一定要這樣講,那我下不了台;你要拆我台,那大家就硬碰硬,就這麼簡單!」㈢在陳建達案偵訊時,無端笑謔告訴人蔡金城,並要求勿與被告和解,而有如下不當之言語:
⒈「(台語)你如果沒有你老婆你就慘了,蛤,你這輩子就靠她
就好了,就只是問你三個問題,你還三個問題都要她再唸一次給你聽。那她如果不在,你不就連襪子在哪都找嘸?連內褲在哪都找嘸?如果她不給你餵,我看你不就餓死,真誇張,你欸。」、「(台語)講詳細一點,若要講這樣兩句話,我找你來幹嘛?一分一秒解釋給我聽,車本來是怎麼騎的,後來車怎麼來、撞到那裡?拜託,娶這個老婆實在是你有運氣。快點啦!」⒉「如果確定是他,不要和解,我要讓他去坐牢,聽到沒有?
」、「說句實話,我不喜歡他啊,我覺得這種人在路上開車很危險,我想要讓他去關,那你們要不要配合我?要不要配合我?」、「看到他那個樣子,就想關他。什麼態度啊!」㈣在鄭宇翔案偵訊時,以不當言詞威逼、貶損、侮辱告訴人江元凱,致令撤回告訴:
「你要是沒有辦法忍受喇叭聲,你不要騎車嘛」、「你被叭一下不爽,人家就要跟你道歉喔?」、「沒什麼理論不理論啦。你們兩個到底聽不聽得懂我說的話,出去外面混就是這麼一回事,這種事情在路上討論絕對不會討論出一個結果」、「你的就是挫傷嘛,不嚴重是不是?」、「是想撈一票是不是?」、「多少?」、「多少啦?」㈤在王瑞婷案偵訊時,告訴人蔡佩倩之友人誤闖偵查庭,被付懲戒人情緒失控,而有如下嚴重不當之言語:
(某位未經傳喚之A女,突然擅自開門走進偵查庭)檢:(對A女說)等一下、等一下、等一下、等一下,你是
哪一位啊?(A女對告訴人說話,說話內容不清楚)蔡:(對A女說)這個你不能進來。
檢:(以下對A女說)哇!你太誇張了!你給我過來!你打
開我的門,就自己給我走進來了?檢:(開始斥責)你是shopping啊!是不是?你當週年慶啊
!A女:I am sorry!檢:(開始大聲斥責)還跟我講英文!檢:在我中華民國的法庭,你講什麼英文!檢:你考TOEIC是不是?A女:你一定不是情緒性的。
檢:對!檢:您憑什麼認為你可以開門就走進來?A女:對不起,無知。
檢:還加大膽!檢:你把這裏當成哪裏啊?檢:我的憤怒來自你們對法庭的不尊重。
檢:你講英文?你在美國你敢這樣嗎?你告訴我!檢:你如果在美國的法庭,你敢隨便開一個門,就走進去嗎
?檢:在國外要當奉公守法的好國民,回來之後嘛亂闖!檢:(語氣平和壓低)出去。
(A女立刻離開偵查庭)檢:(以下對告訴人說)這是你帶來的人啊?蔡:因為他可能晚到,那所以...
檢:(開始斥責)然後呢?檢:(開始大聲斥責)我有傳他嗎?檢:什麼叫晚到!蔡:報告...
檢:你有呈庭要他當你的告訴代理人或輔佐人嗎?檢:你有告訴我,有任何一個人還要進我這個法庭嗎?蔡:報告檢察官,我不曉得她會進來,那對於造成一個您的不舒服,非常抱歉。
檢:那不是對我的不舒服。
檢:那表示,他根本就看不起中華民國的偵查庭!檢:我剛有提過了,如果在美國,她敢這樣嗎?蔡:報告檢察官...
檢:我告訴妳啦,如果在美國,早抓去關了!
二、移送理由:被付懲戒人上開違失情節,有偵訊影音光碟及譯文為證,被付懲戒人於移送機關約詢時坦承不諱,並答稱:「會深刻反省」、「現在的我做法已跟當時不同」、「我坦承我有必要檢討並已深刻反省」、「確實有改善空間」等語。被付懲戒人職司犯罪偵查職務,言行舉止理應端莊謹慎,恪遵辦案程序規定與職務規範,俾維護個人及司法機關聲譽與形象。詎自99年12月28日起,迄100年11月16日止,近1年期間遭發現至少6起庭訊態度惡劣、輕蔑、失控之違失情事,諸如:恫嚇、怒罵、喝叱、譏諷、歧視被告,或問案態度盛氣凌人,言詞顯露權力傲慢及欠缺客觀中立或無端笑謔告訴人,並要求勿與被告和解,或不當言詞威逼、貶損、侮辱告訴人致令撤回告訴,或情緒失控,大聲斥責誤闖偵查庭民眾等,已嚴重損害檢察機關聲譽與檢察官形象,背離社會對檢察官追訴犯罪、維護法律秩序的期待,核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5條(彈劾案文誤載條次為第6條)、101年1月6日檢察官倫理規範生效前之檢察官守則第3點、第4點、第6點、第12點;刑事訴訟法第2條第1項、第98條;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34點及第35點,違失情節重大,爰依憲法第97條第2項及監察法第6條規定提起彈劾,移請司法院審理。
乙、被付懲戒人答辯意旨:按檢察官於承辦案件時,應將案件有利或不利之事項一併告知被告及告訴人,避免侵害當事人之訴訟利益。被付懲戒人身為檢察官,於偵查中基於犯罪事實之浮動性及告訴人、被告對於刑事訴訟程序有所嚴重誤解或被告意圖訛詐告訴人、被告未能遵守偵查不公開等相關情事,在個案中以不同方式探求事實並勸誡當事人,此為被付懲戒人之問案手法、司法處遇判斷或法律意見,與被付懲戒人個人好惡無關,難據以推斷被付懲戒人有嚴重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之情。移送機關認被付懲戒人違反規範導致檢察官形象受損,係未能遍查全案案情,或摘錄片語隻字而有所誤解,忽略被付懲戒人擔任公職9年以來兢兢業業、恪遵法令之用心。且移送機關未指明被付懲戒人之違法行為具體涵攝、適用條文,僅引用檢察官守則相關規定,空泛指摘,難認有據。茲就彈劾案文所列被付懲戒人之行為答辯如下:
一、恫嚇、怒罵、喝叱、譏諷、岐視被告,或嘲諷當事人部分:㈠劉冠孜案部分(99年度偵緝字第2345號):
詐騙集團肆虐,檢警機關無力查緝,法院判決次次,惡徒昭張之行更熾。被告劉冠孜為我國國民,當深知詐騙集團之惡害,更知人頭電信號碼之為惡。然被告劉冠孜於偵訊時一再辯稱:「不知道證件交出去會變成這樣」、「我不認為那是我簽的」,答辯前後矛盾,避重就輕,被付懲戒人乃提醒訓誡被告劉冠孜怎可託言「不知道」而企圖脫免刑責,係嚴加調查,尋求真相。嗣被告劉冠孜向被付懲戒人表示「我也是受害人」,被付懲戒人驚覺其仍無悔意,只得再三勸勉,茲茲念眷,從事法學教育,期使被告劉冠孜深知個人社會責任之重要。移送機關未能全盤考量案情,將對話片段擷取單一文句扭曲意義,無視被付懲戒人執行職務時開導及勸誡不法情事,並積極查明犯罪之職責。
㈡陳建達部分(100年度偵字第5511號):
被告陳建達於警方傳訊時拒不到庭,心態上輕視司法偵查手段,置告訴人蔡金城苦痛於不顧。被付懲戒人嚴詞要求其務必到庭,係恪守司法崗位,令民眾遵守司法。後被付懲戒人訊問告訴人蔡金城時,因告訴人蔡金城無法答覆個人年籍資料,被付懲戒人如為確定到庭之人真實年籍,針對到場之人「拍照」及「按押指紋」後,送刑事警察局進行指紋比對,將使告訴人蔡金城驚恐萬分,乃一方面安撫蔡民情緒,一方面向蔡民表示其與配偶感情融洽,作為接下來庭訊鋪陳前詞,並非調侃之詞。另被告陳建達於被付懲戒人訊問本案另一告訴人楊玫蘭時插嘴要求傳喚「看到車子劃一痕」之證人,被付懲戒人認係無調查必要之幽靈抗辯,且係意圖利用程序,空轉調查證據,使告訴人卻步。被付懲戒人係預見民眾因法律常識欠缺,無法袖手旁觀、置若罔聞,才勸誡當事人勿相互接觸,復以淺顯語言諭知起訴後,由法院公正審理之訴訟過程,被付懲戒人辦案查證縝密,慮及當事人甚多。
㈢陳依媄部分(100年度偵字第7016號):
被告陳依媄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由被付懲戒人偵訊時否認犯行,係漠視相關法律規範,自棄社會公民責任於不顧,被付懲戒人對被告陳依媄所辯,要難茍同,乃嚴詞表示其抗辯無法卸責免除牢獄之災,望被告陳依媄深思。且大陸地區對於智慧財產權保護之法治思想極為薄弱,大量輸出仿冒商品,查緝困難,與臺灣地區民眾想法有所落差。被告陳依媄係由大陸地區來臺灣依親,被付懲戒人向其強調並提醒不得曲解我國維護智慧財產之決心,不僅維護國家法秩序,並嚴正駁斥被告陳依媄漠視侵害他人權利之事實,乃屬法治教育之具體呈現。
㈣王瑞婷部分(100年度他字第8811號):
本案被告王瑞婷於開庭時向被付懲戒人陳述其偷偷跟蹤告訴人蔡佩倩,發現平日告訴人蔡佩倩不用戴護頸,生活正常,並無所告訴之傷勢。被付懲戒人於庭訊時觀察告訴人蔡佩倩頸部可轉動自如,才針對告訴人蔡佩倩戴護頸一事提出疑問,此涉及被告王瑞婷犯罪行為是否成立,本應盡力調查,訊問之內容亦無使人難堪或受辱之處。移送機關曲解為所謂嘲諷,漠視檢察官之澄清義務,使人遺憾。
二、問案態度盛氣凌人,屢有顯露權力傲慢及欠缺客觀中立之不當言詞:
㈠陳建達部分(100年度偵字第5511號):
被告陳建達對於案件處理流程及掌握程度佳,提出「假車禍」等答辯,依告訴人蔡金城之反應,可知道其平素應該早受被告陳建達騷擾、欺壓已久,被付懲戒人只是希望告訴人蔡金城不要私下與被告陳建達和解,能夠在司法程序上,有法院協助,保障較為足夠。被付懲戒人盡力維持訴訟進行,防止法律弱勢受害,並無移送意旨所指情事。
㈡黃楨木、黃釋賢(100年度他字第8971號、101年度偵字第1469號)部分:
本案有監聽譯文在卷,被告黃楨木等亦不否認譯文內容,惟以「我編的啦」、「語言使用錯誤」為辯,荒謬而不可採信,實務上亦會被認定係犯後態度不佳之量刑基準,被付懲戒人係恐被告黃楨木等受有訴訟上之不利益,循循善誘,以被告黃楨木等清楚的語言諄諄教誨,曉諭當事人面對現實,認真說明以減輕罪刑,係彰顯檢察官公益性格,維護民眾權益,所圖無非係給被告黃楨木等一個機會,移送機關未查被付懲戒人為訴訟弱勢一方著想的理念,令人遺憾。
三、在鄭宇翔案(100年度偵字第7376號)偵訊時,以不當言詞威逼、貶損、侮辱告訴人江元凱,致令撤回告訴:
本案係被告鄭宇翔與告訴人江元凱因車輛行進間按喇叭所生爭議,被付懲戒人庭訊時一再苦口婆心,曉諭二造各退一步,以免浪費司法資源,被付懲戒人並無任何過當言論。且本案告訴人江元凱及被告鄭宇翔經被付懲戒人再三曉諭後,逐漸化解怒氣,握手言和,係「修復性司法」之最佳範例,何來強迫和解?移送機關僅擷單句,忽略被付懲戒人之用心,有見樹不見林之憾。
四、在王瑞婷案(100年度他字第8811號)偵訊時,告訴人蔡佩倩之友人誤闖偵查庭,被付懲戒人情緒失控,而有嚴重不當之言語:
本案告訴人蔡佩倩之友人(未經被付懲戒人傳喚)在未敲門之情形下,直接將偵查庭大門打開闖入,破壞偵查秘密,嚴重危害庭訊之進行及安全之維護。此任意闖入之行為對告訴人蔡佩倩、被告王瑞婷權益產生莫大危害,被付懲戒人明快處理,對闖入者予以警告,係為維持司法威信及民眾權益,更為維持案件公正清白。被付懲戒人雖然嚴厲,係為維護法庭秩序及偵查秘密,於告知法庭秩序之重要性後,即命該友人離去,以此方式確認刑事訴訟程序之平和進行。
五、本件移送機關所指案件,於起訴審理後,被付懲戒人於偵查庭訊之筆錄,法院均認有證據能力,並引為判決基礎,移送機關認被付懲戒人有所謂「恫嚇、怒罵、喝叱、譏諷」等情,尚屬言之過重,移送機關無任何說明即認被付懲戒人有損檢察機關形象,恐非公允。
六、被付懲戒人於擔任公職期間盡心盡力,無拖延結案遭管考之情,亦未有行政懲處及遭刑事追訴之紀錄。任職期間認真進修,參加研討會,取得研習證照,不勝枚舉。95年因辦案成績100分記功一次,96年因處理群眾運動事宜辛勞得力,記嘉獎二次,奉法務部指派至加拿大參加資安事件應變小組論壇年會,另擔任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舉辦警察人員查禁仿冒研習班講師,93年至101年出國前全年考績甲等,無任何違失。請衡量被付懲戒人戮力從公,嚴正維護司法尊嚴,態度縱然可資改進,但實無達所謂嚴重損害檢察聲譽之程度。被付懲戒人經移送評鑑後,已於101年7月至102年6月留職停薪一年,自費出國進修,沈澱深思,被付懲戒人已轉念另行設法維持檢察官尊嚴及司法功能,改過之心難得,移送機關建議之懲戒內容恐嚴重影響被付懲戒人生涯規劃及家庭生活,全然太重,請衡諸上情,為適當之決定,期使司法人員勇於任事,為所應為。
丙、監察院原提案委員對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之核閱意見略以:
一、檢察官代表國家行使刑事司法追訴權,其業務之執行,除本於追求實體真實,打擊不法之制度目的外,更應恪守程序正義,確保所追求實體事項之正確性,避免冤獄及無辜民眾長期陷於刑事訴訟之訟累,刑事訴訟法第2條第1項、第98條;101年1月6日檢察官倫理規範生效前適用之檢察官守則第3、
4、6、12點及檢察官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34、35點等規定均在確保被告及證人能勇於發言、充分發言,避免司法冤獄發生及避免因不當行使職權損害機關聲譽及檢察官形象。
二、監察院彈劾案文雖僅節錄被付懲戒人嚴重不當之庭訊言詞,惟各該庭訊完整譯文業附於彈劾案文附件一,於彈劾審查會前送交各審查委員審閱,審查會中並當場播放相關影音內容,案經審查委員充分討論並綜合考量相關情節後,以高度共識通過本件彈劾案,被付懲戒人辯稱移送機關僅摘錄片語,未能遍查全案案情,顯不足採。
三、被付懲戒人以系爭六案之實體內容為辯,究與本案以其職權行使不當(恫嚇、怒罵、盛氣凌人、權力傲慢...)予以彈劾,分屬二事,是被付懲戒人就彈劾案文臚列之違失行為一一所辯,實與彈劾案所指摘者,不相衝突。
四、被付懲戒人開庭態度失當情節,與系爭六案訊問筆錄之證據能力有無,分屬二事,被付懲戒人徒以證據能力為辯,顯不足採。
理 由
一、法院就具體訴訟案件有無受理訴訟權(即有無審判權),係以該事件繫屬法院時之法律狀態定之。查本件被付懲戒人現任職臺北地檢署,擔任檢察官,其任職該署期間,被移送懲戒之違失行為,係發生於00年00月00日至100年11月16日,在法官法第89條第8項:「檢察官之懲戒,由司法院職務法庭審理之。其移送及審理程序準用法官之懲戒程序。」施行前(該條項於101年7月6日施行),然其被彈劾後移送懲戒,於102年11月5日繫屬於本庭,則在該規定施行後,本庭自有受理之權限,合先敘明。
二、檢察官之行為應否受懲戒及受如何之懲戒,係屬於實體問題,本於「實體從舊」之法律適用原則,應依行為時之法律狀態定其應適用之懲戒實體法規定。本件被付懲戒人被移送懲戒之違失行為,係發生於00年00月00日至100年11月16日,應依當時之法律規定,決定其應否受懲戒及受如何之懲戒。查法官法第89條第7項關於檢察官應受懲戒,及同法第89條第1項準用第50條法官懲戒處分之規定,係自101年7月6日施行,自不適用於被付懲戒人被移送懲戒之違失行為。惟檢察官為公務員,被付懲戒人被移送懲戒之違失行為,應否受懲戒及受如何之懲戒,仍應適用公務員懲戒法。又法務部依法官法第89條第6項規定,於101年1月4日所訂定發布之檢察官倫理規範,依該規範第30條規定,係自101年1月6日施行,則檢察官在此之前的相關行為,應以行為時法務部所發布之檢察官守則規範之。
三、被付懲戒人係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第43期結業,93年9月30日派任臺北地檢署候補檢察官,98年9月30日核派該署試署檢察官,99年9月30日核派該署檢察官。被付懲戒人於99年12月28日起,迄100年11月16日止,辦理下列案件,於開偵查庭執行職務時,有下列言行:
㈠99年度偵緝字第2345號劉冠孜偽造文書案件:
被付懲戒人於99年12月28日偵訊時,對被告劉冠孜說:「去關(大聲)」、「你要這樣處理你的證件,你要這樣當代理人,你就給我去關,你在可是什麼?」、「你有什麼清白,你清白個頭?」、「你受害個頭,你這種人呴,自己東西都不顧好,造成社會的混亂,你不要來給我以受害人自居...為什麼就不會出現我的?受害人?為什麼不會出現你媽的?」、「你只會增加我困擾而已啦,所以我看到你沒什麼好臉色。」㈡100年度偵字第5511號陳建達公共危險案件:
⒈被付懲戒人於100年3月18日偵訊時,對被告陳建達為如下表示:
⑴「(台語)吵死!」、「(台語)(大聲)吵死了,你不要這麼
囉嗦,我是問你說有沒有和解意願,你給我說傳喚什麼證人?傳喚證人你」、「(台語)(大聲吼)如果真的是你犯的我會叫他們別和解啦!」、「(台語)不是就說不是,你就說你不要和解就好了嘛,你廢話那麼多衝啥?」、「(台語)好啦好啦!還要什麼痕?你把人家撞跌倒而已,是要撞死人是嗎?一台車輕輕A一下是要什麼痕?帆布是要有什麼痕?只有你很厲害是嗎?不懂裝懂!」、「廢話不用說,你慢慢等,看有沒有治得了你。喔,交管有個異議欸,蛤;喔,會這麼跩,不是沒有道理啊;欸,95年有傷害嘛,怎樣,覺得很猛,會打人是不是?還是因為你坐過牢,所以你覺得了不起,是不是?蛤?」。
⑵「(台語)(大聲)我認為你是阿,你當然認為你不是,但我
認為你是,安怎?安怎?」、「(大吼)是不是壞人,是我講啦!我說要和你車拼,就是要和你車拼。安怎?這有得讓你自己選哦!」、「(台語)我哪有可能相信你,看你這個臉!看你這個樣子!」⒉被付懲戒人於100年3月18日偵訊時,對告訴人蔡金城為如下表示:
⑴「(台語)你如果沒有你老婆你就慘了,蛤,你這輩子就靠
她就好了,就只是問你三個問題,你還三個問題都要她再唸一次給你聽。那她如果不在,你不就連襪子在哪都找嘸?連內褲在哪都找嘸?如果她不給你餵,我看你不就餓死,真誇張,你欸。」、「(台語)講詳細一點,若要講這樣兩句話,我找你來幹嘛?一分一秒解釋給我聽,車本來是怎麼騎的,後來車怎麼來、撞到那裡?拜託,娶這個老婆實在是你有運氣。快點啦!」⑵「如果確定是他,不要和解,我要讓他去坐牢,聽到沒有
?」、「說句實話,我不喜歡他啊,我覺得這種人在路上開車很危險,我想要讓他去關,那你們要不要配合我?要不要配合我?」、「看到他那個樣子,就想關他。什麼態度啊!」㈢100年度偵字第7016號陳依媄違反商標法案件:
被付懲戒人於100年4月6日偵訊時,對被告陳依媄稱:「你打算在監獄生小孩?」、「我還是會讓你進去關,就靠你這句話。」、「你是哪個學校畢業的?」「莊敬喔,莊敬沒有教這個喔?還是你肆業前,人家其實打算要教,是你自己不唸完。」、「你們的想法,你什麼想法,大陸人的想法是不是(咆哮)」、「就大陸人的想法,怎樣?我就擺明了不喜歡,怎樣?不行喔?」、「你還是心繫祖國啦,所以17年前共產黨洗黨還洗得蠻成功。」㈣100年度偵字第7376號鄭宇翔傷害案件:
被付懲戒人於100年4月13日偵訊時,對告訴人江元凱稱:「你要是沒有辦法忍受喇叭聲,你不要騎車嘛」、「你被叭一下不爽,人家就要跟你道歉喔?」、「沒什麼理論不理論啦。你們兩個到底聽不聽得懂我說的話,出去外面混就是這麼一回事,這種事情在路上討論絕對不會討論出一個結果」、「你的就是挫傷嘛,不嚴重是不是?」、「是想撈一票是不是?」、「多少?」、「多少啦?」㈤100年度他字第8811號王瑞婷過失傷害案件:
⒈被付懲戒人於100年10月20日偵訊時,對告訴人蔡佩倩稱:
「你的脖子轉動得還蠻順的,那個護頸還蠻妨礙你的,你要不要拿掉?...你轉來轉去,也沒看你喊痛,也沒看你不舒服,反而是那個脖子一直卡住你啊!」。
⒉被付懲戒人於100年10月20日偵訊時,對告訴人蔡佩倩及其友人A女有如下言行:
(未經傳喚之A女,突然擅自開門走進偵查庭)檢:(對A女說)等一下、等一下、等一下、等一下,你是
哪一位啊?(A女對告訴人說話,說話內容不清楚)蔡:(對A女說)這個你不能進來。
檢:(以下對A女說)哇!你太誇張了!你給我過來!你打
開我的門,就自己給我走進來了?檢:(開始斥責)你是shopping啊!是不是?你當週年慶啊
!A女:I am sorry!檢:(開始大聲斥責)還跟我講英文!檢:在我中華民國的法庭,你講什麼英文!檢:你考TOEIC是不是?A女:你一定不是情緒性的。
檢:對!檢:您憑什麼認為你可以開門就走進來?A女:對不起,無知。
檢:還加大膽!檢:你把這裏當成哪裏啊?檢:我的憤怒來自你們對法庭的不尊重。
檢:你講英文?你在美國你敢這樣嗎?你告訴我!檢:你如果在美國的法庭,你敢隨便開一個門,就走進去嗎
?檢:在國外要當奉公守法的好國民,回來之後嘛亂闖!檢:(語氣平和壓低)出去。
(A女立刻離開偵查庭)檢:(以下對告訴人說)這是你帶來的人啊?蔡:因為他可能晚到,那所以...
檢:(開始斥責)然後呢?檢:(開始大聲斥責)我有傳他嗎?檢:什麼叫晚到!蔡:報告...
檢:你有呈庭要他當你的告訴代理人或輔佐人嗎?檢:你有告訴我,有任何一個人還要進我這個法庭嗎?蔡:報告檢察官,我不曉得她會進來,那對於造成一個您的不舒服,非常抱歉。
檢:那不是對我的不舒服。
檢:那表示,他根本就看不起中華民國的偵查庭!檢:我剛有提過了,如果在美國,她敢這樣嗎?蔡:報告檢察官...
檢:我告訴妳啦,如果在美國,早抓去關了!㈥100年度他字第8971號黃楨木、黃釋賢恐嚇取財案件:
被付懲戒人於偵訊時對被告黃楨木及其辯護人稱:「不曉得、不知道(訕笑);啊你要不要問一下你的律師為什麼你當時那樣講?也許你的律師可以幫你找一個理由啊!」、「或者你們幾個要多關幾年其實我在所不惜,但是答辯方向你們要自己考慮清楚」、「事情可大可小,就在我這」、「你們一定要這樣講,那我下不了台;你要拆我台,那大家就硬碰硬,就這麼簡單!」上開事實,有上開各該案件之偵訊影音光碟及譯文在卷為證,被付懲戒人於本庭審理時亦不爭執上開對話內容之真正,並於移送機關調查時坦承不諱,答稱:「會深刻反省」、「現在我的做法已跟當時不同」、「我坦承我有必要檢討並已深刻反省」、「確實有改善空間」等語,復有移送機關約詢被付懲戒人筆錄、法務部移送書所附檢察官評鑑委員會101年度檢評字第2號、第3號;102年度檢評字第1號、第2號、第3號評鑑決議書在卷可證,此部分事實洵堪認定。
四、被付懲戒人雖以前詞置辯,惟查:㈠有關99年度偵緝字第2345號劉冠孜偽造文書案件:
依卷附附件一庭訊錄音譯文,被付懲戒人於99年12月28日偵訊時,對被告劉冠孜連續說三次「去關」,音量係由小聲漸次大聲,接著再表示「你要這樣處理你的證件,你要這樣當代理人,你就給我去關,你在可是什麼?」;當被告劉冠孜表示自己係清白時,被付懲戒人即予駁斥「你有什麼清白,你清白個頭?」;當被告劉冠孜向被懲戒人表示「不要這麼兇啦,我也是受害人時」,被付懲戒人竟回以「你受害個頭,你這種人呴,自己東西都不顧好,造成社會的混亂,你不要來給我以受害人自居...為什麼就不會出現我的?受害人?為什麼不會出現你媽的?」;當被告劉冠孜向其解釋「有些配合方案是民眾辦門號可以看報紙時」,被付懲戒人回以:「你只會增加我困擾而已啦,所以我看到你沒什麼好臉色。」,綜觀庭訊錄音譯文全文,被付懲戒人執行職務之態度並非出於懇切和藹,確有喝叱、怒罵被告劉冠孜之情形。被付懲戒人雖辯稱被告劉冠孜答辯前後矛盾,避重就輕,始予提醒訓誡,開導勸誡不法情事,係從事法學教育云云,然被告本無自證己罪之責,縱答辯有前後矛盾,避重就輕之情,亦屬被告所辯是否可採之具體案件事實認定問題,承辦檢察官非可率予言詞責備喝叱。且被付懲戒人於偵訊時向被告劉冠孜表示「你就給我去關」、「你不要來給我以受害人自居」、「你只會增加我困擾而已啦,所以我看到你沒什麼好臉色。」顯以自己個人好惡為中心,先入為主,忘卻身為檢察官應持公正之心,所辯係從事法學教育云云,難以採信。
㈡有關100年度偵字第5511號被告陳建達公共危險案件:⒈依卷附附件一庭訊錄音譯文,被付懲戒人於100年3月18日偵
訊時,被告陳建達請求傳喚證人,被付懲戒人即向被告陳建達喝叱「(台語)吵死!」、「(台語)(大聲)吵死了,你不要這麼囉嗦,我是問你說有沒有和解意願,你給我說傳喚什麼證人?傳喚證人你」,「(台語)好啦好啦!還要什麼痕?你把人家撞跌倒而已,是要撞死人是嗎?一台車輕輕A一下是要什麼痕?帆布是要有什麼痕?只有你很厲害是嗎?不懂裝懂!」。又,被告陳建達於同日庭訊時否認犯罪並表示「如果是我犯的事情,我會和解,如果...」,被付懲戒人即大聲喝叱「(台語)如果真的是你犯的我會叫他們別和解啦!」、「(台語)不是就說不是,你就說你不要和解就好了嘛,你廢話那麼多衝啥?」;另被付懲戒人發現被告曾拒絕簽名,即表示「廢話不用說,你慢慢等,看有沒有人治得了你。喔,交管有個異議欸,蛤;喔,會這麼跩,不是沒有道理啊;欸,95年有傷害嘛,怎樣,覺得很猛,會打人是不是?還是因為你坐過牢,所以你覺得了不起,是不是?蛤?」,綜觀庭訊錄音譯文之全文,被付懲戒人執行職務之態度並非出於懇切和藹,確有喝叱、怒罵被告陳建達之情形。且被付懲戒人漠視被告陳建達聲請傳喚證人之請求,即使依卷內證據被告陳建達之聲請顯無必要,被付懲戒人否准其證據之聲請即可,無需大聲喝叱。再者,被告並無自證己罪之義務,縱否認犯罪,亦屬訴訟上防禦權之行使,被付懲戒人執行職務之上開態度,難認係客觀行使檢察官職權。
⒉依卷附附件一庭訊錄音譯文,被付懲戒人於100年3月18日偵
訊時,向被告陳建達表示「我現在跟你說,我認為你有,你有什麼意見?」被告陳建達仍否認犯罪,表示「我沒有啊」,被付懲戒人即大聲喝叱「(台語)我認為你是阿,你當然認為你不是,但我認為你是,安怎?安怎?」、「(大吼)是不是壞人,是我講啦!我說要和你車拼,就是要和你車拼。安怎?這有得讓你自己選哦!」、「(台語)我哪有可能相信你,看你這個臉!看你這個樣子!」,綜觀庭訊錄音譯文之全文,被付懲戒人問案之態度盛氣凌人,更有挑釁被告陳建達欲與被告陳建達對決之意,其於執行職務時發洩個人情緒,未能嚴守分際。衡諸,被付懲戒人對被告陳建達表示「安怎?安怎?」、「車拼」等語,全然未提及法院審判程序如何公平進行,其以偵查檢察官之權威對應被告陳建達而為上開言語,顯露權力之傲慢,自難解釋為被付懲戒人係以淺顯語言諭知被告陳建達起訴後之法院公正審理程序。被付懲戒人以前詞為辯,合理化其違失行為,無從採信。
⒊依卷附附件一庭訊錄音譯文,被付懲戒人於100年3月18日偵
訊時,因告訴人蔡金城無法清楚回答年籍資料時,即對告訴人蔡金城表示:「(台語)你如果沒有你老婆你就慘了,蛤,你這輩子就靠她就好了,就只是問你三個問題,你還三個問題都要她再唸一次給你聽。那她如果不在,你不就連襪子在哪都找嘸?連內褲在哪都找嘸?如果她不給你餵,我看你不就餓死,真誇張,你欸。」;於告訴人蔡金城描述案發經過時則表示:「(台語)講詳細一點,若要講這樣兩句話,我找你來幹嘛?一分一秒解釋給我聽,車本來是怎麼騎的,後來車怎麼來、撞到那裡?拜託,娶這個老婆實在是你有運氣。快點啦!」;並且於被告陳建達否認犯罪時,向告訴人蔡金城表示「如果確定是他,不要和解,我要讓他去坐牢,聽到沒有?」、「說句實話,我不喜歡他啊,我覺得這種人在路上開車很危險,我想要讓他去關,那你們要不要配合我?要不要配合我?」、「看到他那個樣子,就想關他。什麼態度啊!」綜觀庭訊錄音譯文全文,被付懲戒人執行職務時提及與案情無關之「內褲、襪子均找無」、「她不給你餵,我看你不就餓死」等語,無端笑謔告訴人蔡金城。且訴訟當事人是否和解,各有不同之利害考量,被付懲戒人要求告訴人蔡金城「不要和解,我要讓他去坐牢」、「我不喜歡他」、「我想要讓他去關」、「看他的樣子,就想關他」,執行職務時以自己之好惡為考量,顯露權力傲慢,忘卻檢察官需依據法律與公平原則,在社會、犯罪被害人與被告間秉公行義,欠缺客觀中立,被付懲戒人辯稱其係防止法律弱勢受害,顯難採信。
㈢有關100年度偵字第7016號被告陳依媄違反商標法案件:
依卷附附件一庭訊錄音譯文,被付懲戒人於100年4月6日偵訊時,對被告陳依媄稱:「你打算在監獄生小孩?」;於被告陳依媄表示:「我如果知道這個東西是犯法的,我們也不會賣這個。」時,被付懲戒人即表示:「我還是會讓你進去關,就靠你這句話。」、「你是哪個學校畢業的?」「莊敬喔,莊敬沒有教這個喔?還是你肆業前,人家其實打算要教,是你自己不唸完。」;於被告表示:「我們的想法...」時,被付懲戒人即稱:「你們的想法,你什麼想法,大陸人的想法是不是(咆哮)」、「就大陸人的想法,怎樣?我就擺明了不喜歡,怎樣?不行喔?」;於被告表示其在網路奇摩之拍賣帳號係「PANDA-XXXX」時,被付懲戒人即稱:「你還是心繫祖國啦,所以17年前共產黨洗黨還洗得蠻成功。」,綜觀庭訊錄音譯文之全文,被付懲戒人執行職務之態度並非出於懇切和藹之態度,且於被告陳依媄否認犯罪時即稱「我還是會讓你進去關,就靠你這句話。」,無視被告陳依媄訴訟上防禦權之正當行使,並對於被告陳依媄學校就讀情形及曾居住大陸地區等節語出嘲諷,且表示「我就擺明了不喜歡,怎樣?不行喔?」,執行職務以個人之好惡為中心,未能樸正誠謹,嚴守分際,其辯稱上開所為係法治教育之具體呈現,無從憑採。
㈣有關100年度偵字第7376號鄭宇翔傷害案件:
依卷附附件一庭訊錄音譯文,被付懲戒人於100年4月13日偵訊時,對告訴人江元凱稱:「你要是沒有辦法忍受喇叭聲,你不要騎車嘛」、「你被叭一下不爽,人家就要跟你道歉喔?」;另對被告鄭宇翔及告訴人江元凱表示「沒什麼理論不理論啦。你們兩個到底聽不聽得懂我說的話,出去外面混就是這麼一回事,這種事情在路上討論絕對不會討論出一個結果」;嗣被付懲戒人勸諭和解,告訴人江元凱表示:我不曉得被告鄭宇翔之意思時,被付懲戒人即稱:「你的就是挫傷嘛,不嚴重是不是?」、「是想撈一票是不是?」、「多少?」、「多少啦?」,綜觀庭訊錄音譯文之全文,被付懲戒人有暗示告訴人江元凱受傷並不嚴重卻想利用訴訟程序撈一票,並二次向告訴人江元凱詢問要價多少,勸諭和解過程,有貶損告訴人江元凱之意,未予當事人應有之尊重,與「修復性司法」透過加害人與被害人對話,以修補關係、化解衝突,使當事人間之權利、尊嚴均得到滿足之精神及作為不同。被付懲戒人辯稱其上開言行係「修復性司法」之最佳範例,實難同意。
㈤有關100年度他字第8811號王瑞婷過失傷害案件:
⒈依卷附附件一庭訊錄音譯文,被付懲戒人於100年10月20日
偵訊時,告訴人蔡佩倩向其解釋車禍發生之經過,被付懲戒人即對告訴人蔡佩倩稱:「你的脖子轉動得還蠻順的,那個護頸還蠻妨礙你的,你要不要拿掉?...你轉來轉去,也沒看你喊痛,也沒看你不舒服,反而是那個脖子一直卡住你啊!」。衡諸,被付懲戒人於告訴人蔡佩倩陳述案發經過時,突然提及「那個護頸還蠻妨礙你的,你要不要拿掉」,有嘲諷告訴人蔡佩倩是否並無提出告訴所指傷勢之情,被付懲戒人雖認此節涉及被告王瑞婷犯罪行為是否成立,應盡力調查云云,惟告訴人蔡佩倩是否確實因車禍成傷,應參照醫療院所之診斷及以卷證資料為憑,被付懲戒人率爾於庭訊之際要求告訴人蔡佩倩拿掉護頸,難認與檢察官之澄清義務有關,所辯不足採信。
⒉依卷附附件一庭訊錄音譯文,被付懲戒人於100年10月20日
偵訊時,對告訴人蔡佩倩及其友人A女有如上之言行(見事實欄甲一、㈤),衡諸A女於發現誤闖偵查庭時隨即表示「I
am sorry」,以示抱歉,被付懲戒人竟即開始斥責A女「還跟我講英文」,並且為一連串情緒性發言,綜合庭訊譯文全文,A女係告訴人蔡佩倩友人,原欲陪同告訴人蔡佩倩前來開庭,因故遲到,不知庭訊時程及情形,在無檢察機關其他行政人員引導之情形下,直接進入偵查庭,A女行為固有未妥之處,惟衡諸一般人未必瞭解進出偵查庭之相關規則,被付懲戒人遇此情形予以說明清楚,請A女離開法庭即可,豈需大聲斥責,顯見其情緒管理欠佳,於執行職務時情緒失控,而有不當言行。雖被付懲戒人辯稱A女破壞偵查秘密,其所為係為維持司法威信云云,惟該案自A女進入法庭迄離開為止,均係被懲戒人訓斥A女,並未進行與該案偵查之相關庭訊,並無何偵查秘密因此洩露,且被付懲戒人將人民誤入法庭解釋為破壞偵查秘密,亦與人民的法律感情相違,被付懲戒人情緒失控,言語不當,難認有利司法威信之建立,所辯自屬不可採信。
㈥100年度他字第8971號黃楨木、黃釋賢恐嚇取財案件:
依卷附附件一庭訊錄音譯文,被付懲戒人於偵訊時,對被告黃楨木及其辯護人說:「不曉得、不知道(訕笑);啊你要不要問一下你的律師為什麼你當時那樣講?也許你的律師可以幫你找一個理由啊!」、「或者你們幾個要多關幾年其實我在所不惜,但是答辯方向你們要自己考慮清楚」、「事情可大可小,就在我這」、「你們一定要這樣講,那我下不了台;你要拆我台,那大家就硬碰硬,就這麼簡單!」等語,問案態度盛氣凌人,顯露權力傲慢,欠缺客觀中立之立場,被付懲戒人辯稱其循循善誘,希望被告黃楨木等面對現實,有減輕其刑之機會,係為訴訟弱勢著想等語,惟該案被告黃楨木等本有委任律師為其等辯護,相關訴訟策略,被告黃禎木等自可與律師商議,自難認被付懲戒人上開所言係為訴訟弱勢著想。綜合庭訊譯文之全文,被付懲戒人所言「你們一定要這樣講,那我下不了台;你要拆我台,那大家就硬碰硬,就這麼簡單!」,威權心態濃厚,難認係循循善誘,所辯自屬不足採信。
㈦本件移送機關以被付懲戒人開庭態度失當等上開情節移案前
來,與系爭案件進入審判程序(按99年偵緝字第2345號劉冠孜案嗣經不起訴處分確定)後,訊問筆錄是否有證據能力,係屬二事,有關偵查中之訊問筆錄是否有證據能力而得採為認定事實之依據,刑事訴訟法訂有相關規定,與被移送懲戒人行使職權態度言行失當,並無必然之關聯性,被付懲戒人徒以系爭案件之偵訊筆錄有證據能力為辯,顯不足採。
㈧被付懲戒人其他以系爭案件之實體內容為辯,或以檢察官之
職權目的為辯,均與本件其行使職權態度言行失當,分屬二事,是被付懲戒人就彈劾案文臚列之上開違失行為之實體內容及檢察官職權事項所辯,與彈劾案所指摘者,不相衝突,無足採為被付懲戒人有利之認定。
五、按檢察官代表國家行使司法追訴權,執行職務時,除本於追求實體真實,打擊不法之制度目的外,亦應遵守程序正義,基於客觀、中立之立場,以客觀之機關自我期許,對於告訴人及被告之法定權利均應維護,有利或不利之事項,亦均應審酌。其執行職務有必要為訊問時,應出於懇切、和藹之態度,摒除笑謔及怒罵之情形,給予受訊問人充分陳述之機會;行使職權時應依法定程序嚴謹審慎,不得逾越所欲達成目的之必要限度,並避免因不當行使職權損害機關聲譽、職位尊嚴及檢察官形象。本件被付懲戒人所為或係怒罵、喝叱、譏諷被告,或嘲諷告訴人(理由欄三㈠、㈡⒈⑴、㈢、㈤⒈);或係問案態度盛氣凌人,屢有顯露權力傲慢及欠缺客觀中立之不當言詞(見理由欄三㈡⒈⑵、㈥);或係無端笑謔告訴
人,要求勿與被告和解,言行失當(見理由欄三㈡⒉⑴⑵);或係以不當言詞貶損告訴人,致令撤回告訴(見理由欄三㈣);或係人民誤闖偵查庭時情緒失控,有嚴重不當之言詞(見理由欄三㈤⒉),其違失行為堪以認定。
六、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規定:「公務員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受懲戒:一、違法。二、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規定:「公務員應遵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第5條規定:「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驕恣貪情,...,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被付懲戒人行為時有效之檢察官守則第3點規定:「檢察官辦理案件應努力發現真實,對被害人及被告之法定權利均應注意維護。對被告有利、不利之證據均應詳細調查,務求認真用法允妥,以昭折服。」;第4點規定:「檢察官之訊問應出於懇切之態度,予受訊問人充分陳述之機會。」;第6點規定:「檢察官行使職權應依法定程序嚴謹審慎行之,不得逾越所欲達成目的必要限度;並避免因不當行使職權損害機關聲譽及檢察官形象。」;第12點規定:「檢察官應廉潔自持,重視榮譽,言行舉止應端莊謹慎,不得為有損其職位尊嚴或職務信任之行為,以維司法形象。」經核被付懲戒人之上開言行,未注意維護被害人及被告之法定權利,訊問時未出於懇切和藹之態度,行使職權未能嚴謹審慎,逾越所欲達到目的之必要程度,有損檢察機關聲譽及檢察官形象,並且情緒失控,言行失當,有損職位尊嚴,牴觸行為時有效之檢察官守則第3點、第4點、第6點、第12點規定,核其所為,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及第5條之規定,該當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第2款規定,應受懲戒。
七、公務員懲戒法第9條第1項規定:「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左:
一、撤職。二、休職。三、降級。四、減俸。五、記過。六、申誡。」,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規定,審酌被付懲戒人身為檢察官,其執行職務之上開違失行為影響被告及告訴人之權益、嚴重影響檢察官形象,併被付懲戒人前未曾受懲戒,坦承有上開言行,但仍強將其言行予以合理化,顯未深刻反省之態度及其自99年12月28日起迄100年11月16日止,近1年間遭發現多達6次之違失行為,係屬慣性行為等一切情狀,予以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及第2款情事,應受懲戒,依同法第24條前段、第9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0 日
司法院職務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謝文定
法 官 吳東都法 官 黃文進法 官 高玉舜法 官 蘇素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玲憶